(2013)金民二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尹祥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尹祥泼,尹云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115号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窦胜利。委托代理人毛明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尹祥泼。被告尹云侠。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尹祥泼、尹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71181.65元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尹祥泼、尹云侠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