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淑静与陈亚平、尉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静,陈亚平,尉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静,女,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亚平,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尉月仙,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静与被执行人陈亚平、尉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淑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14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