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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贲×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贲×。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贲×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贲×于2013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平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贲×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