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又名张丹),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