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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又名张丹),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