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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化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根茂与被告景斌选、王东林、焦俊国、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根茂,景斌选,王东林,焦俊国,王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化初字第8-2号原告:程根茂,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景斌选,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王东林,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闻喜县。被告:焦俊国,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王亚娟,女,出生年月不祥,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将原告程根茂提供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60000元和中国农业银行稷山县支行37000元、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王贵平名下的25000元、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程苗霞名下的1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稷山县化峪营业所程华平名下2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稷山城西储蓄营业所李莲梅名下1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在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程根茂名下的60000和中国农业银行稷山县支行37000元、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王贵平名下的25000元、山西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程苗霞名下的1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稷山县化峪营业所程华平20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稷山城西储蓄营业所李莲梅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