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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28)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虎,赵占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杨敬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前屯村人。被告赵占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肥乡县人。双方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