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兰冰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行初字第2号原告刘兰冰,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85号。法定代表人仇跃勇,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峰,男,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副大队长,住太原市南中环街大都会小区19-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冰要求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冰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兰冰负担。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刘爱英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