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成立、冯长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立,冯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72号申请人:王成立。申请人:冯长明,1952月12月5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成立与申请人冯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成立与申请人冯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29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成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物损费共计24489.50元,因申请人冯长明之前已支付8500元,扣除应承担部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成立17989.50元,支付申请人冯长明6500元,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