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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何雪明与徐国飞、诸暨市雄海袜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明,徐国飞,诸暨市雄海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何雪明。被告:徐国飞。被告:诸暨市雄海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明与被告徐国飞、诸暨市雄海袜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雪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飞、诸暨市雄海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