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瑞峰与曾照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峰,曾照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峰。被执行人曾照旺。本院在执行孙瑞峰申请执行曾照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照旺按照本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