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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友定与乐国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友定,乐国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贺友定。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国盛。委托代理人:张元乔,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友定诉被告乐国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友定撤回对被告乐国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友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