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友定与乐国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友定,乐国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贺友定。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国盛。委托代理人:张元乔,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友定诉被告乐国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友定撤回对被告乐国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友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