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白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杨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白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