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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兰霞与吉祥梅、周文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霞,吉祥梅,周文好,周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徐兰霞,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吉祥梅,居民。被告周文好,居民。被告周文平,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兰霞与被告吉祥梅、周文好、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兰霞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兰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兰霞撤回对被告吉祥梅、周文好、周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