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红成与朱乃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成,朱乃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杨红成,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郭大海,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乃满,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原告杨红成诉被告朱乃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红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红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