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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阳与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阳,刘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吴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永鹏。委托代理人:李昆。被告:刘晓春,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阳诉被告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48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