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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李晓辉、李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李晓辉,李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负责人:刘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辉,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静静,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李晓辉、李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丽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