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梅与被执行人黄╳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梅,黄x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梁X梅。被执行人黄x球。申请执行人梁X梅与被执行人黄X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5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