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90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