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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宋广莲与侯波、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莲,侯波,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574-2号原告宋广莲。被告侯波。被告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64号。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57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AXXX**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吴寿军审 判 员  孙 泰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