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宋广莲与侯波、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莲,侯波,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574-2号原告宋广莲。被告侯波。被告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64号。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57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AXXX**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吴寿军审 判 员 孙 泰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