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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李守新与黄开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新,黄开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李守新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开智原告李守新与被告黄开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黄开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新诉称:2010年春,被告黄开智购买原告茶叶,价款为3719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7000元。下欠余款被告拒不支付。为此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黄开智支付欠款3019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李守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诉讼资格;二、被告户口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黄开智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经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交易茶叶,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茶叶,约定价款为37190元。后经催要,被告分别给付7190元、2000元,下欠余款28000元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3月18日诉讼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黄开智欠原告李守新茶叶款28000元有其所立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当庭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因欠条上无约定,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开智给付原告李守新茶叶款28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守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