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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闫银宝与康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银宝,康建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5号原告闫银宝,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被告康建法,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银宝与被告康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银宝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建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闫银宝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靳红英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