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段绍敏诉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绍敏,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段绍敏,女,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梁恩莉(特别授权代理),张庆莲(一般授权代理),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法定代表人:赵静涧,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在原告段绍敏诉被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绍敏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绍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绍敏撤回对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段绍敏负担。审判员 张时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勤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