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蒋鸿祖与陈宝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鸿祖,陈宝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蒋鸿祖,男,193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新村××室。被执行人:陈宝连,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队××号。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皖天公证字第154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宝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蒋鸿祖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宝连银行存款87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