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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族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族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明,住吉林市。被告:邱族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族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