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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庞瑞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瑞锋,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汾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汾西县。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瑞锋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瑞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庞瑞锋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川府家宴饭店,盗窃被害人李某放在桌子上的三星91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身份证明,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庞瑞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瑞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瑞锋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瑞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晋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楷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