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粟本健与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胥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本健,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胥国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粟本健,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委托代理人:马严学,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莲湖科技园银达大厦第西幢11层。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闫红军,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被告: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金水大厦2216室。法定代表人:熊定府,职务不详。被告:胥国梁,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本健与被告陕西希荣信实��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胥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本健于2013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本健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本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本院全额退回原告粟本健。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