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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凯军、李关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708号原告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凯军。被告李关军。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军、李关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金华市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