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韩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韩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张传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文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