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法定代表人卞圣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平,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马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献珍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敏,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琴审 判 员 徐守炜审 判 员 何 源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石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