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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邹麟年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麟年,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邹麟年。委托代理人:董夏通。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委托代理人:陈则珍。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麟年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麟年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865元,减半收取10932.5元,由原告邹麟年承担。审 判 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启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