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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上述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审结。本案(2011)李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2年6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托老费及过年费共计人民币2050元交于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