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宝霞与夏永军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霞,夏永军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李宝霞,宣化盛家宾馆服务员。被告夏永军,宣钢集体企业集团通利工业加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霞诉被告夏永军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霞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永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