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9号���告: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沙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