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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加飞与杨梅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飞,杨梅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李加飞。被告杨梅烟,(桂林富利食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飞诉被告杨梅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加飞于2013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梅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飞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梅烟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飞撤回对被告杨梅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为207.5元,由原告李加飞负担。审 判 员 赵桂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