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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林伟申请执行白成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伟,白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民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林伟,男。被执行人白成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伟与被执行人白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米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林伟与被执行人白成德达成和解协议,由白成德一次性偿还张林伟借款本金47000元,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