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郝飞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郝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郝飞龙。王飞诉郝飞龙民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60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