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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家才与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才,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李家才。委托代理人郑邦玉、丁陈伟,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学会、张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才诉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家才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20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