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昭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顺,王付刚,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185号被执行人孟昭顺。被执行人王付刚。被执行人吕杰。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香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付刚、吕杰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付刚、吕杰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