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