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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众新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特新型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众新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特新型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克能。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尉赟。被告:武汉众新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淼。被告:武汉华特新型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众新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特新型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