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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苏慧君、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苏慧君,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苏慧君。被执行人王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慧君、王良银行存款28997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吴文滔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