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苏慧君、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苏慧君,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苏慧君。被执行人王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慧君、王良银行存款28997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吴文滔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