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小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132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坚,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