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志刚,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郭庆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6779983-1。法定代表人:史乃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文博,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刚与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刚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刚自愿撤回对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