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219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