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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219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