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城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新花与张爱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花,张爱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张新花。被告张爱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花诉被告张爱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张新花负担。审 判 长 张 芃代理审判员 肖 俊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崔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