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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白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白保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北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献平,行长。被申请人: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车,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因被申请人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白塔工业集聚区内的所有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白塔工业集聚区内占土地使用权面积12871平方米和建筑面积9163.28平方米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土地证号:仙居国用(2011)第002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房权证仙字第号、房权证仙字第号、房权证仙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