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振磊与马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磊,马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李振磊,农民。被告:马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磊与被告马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振磊负担。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