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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振磊与马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磊,马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李振磊,农民。被告:马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磊与被告马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振磊负担。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