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与魏召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魏召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董嘉海,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魏召聚,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