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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