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