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二钢新村西三栋二单元三楼9号。身份证号码342221196209268623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蚌埠监狱司法警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