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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二钢新村西三栋二单元三楼9号。身份证号码342221196209268623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蚌埠监狱司法警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